问:公开招标项目转竞争性谈判时,还需要发布谈判公告吗?
答:不需要,发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供应商参与项目,而转为竞谈方式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只有已经报名的两家供应商,无须再次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作为政府采购业界领域专业知识分享工具,易采通App自2017年1月1日上线以来,受到了政府采购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与欢迎,注册用户已达到30万人。如果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疑问,欢迎随时到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当然,也可以看看其他业内同行遇到问题后的解决方案哦。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下载注册易采通App。